〔徐慶國委員〕關于加強湖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議提案》
文章來源: 作者: 時間:2017-01-162017年湖南省兩會上,省政協委員徐慶國向大會提交《關于加強湖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議提案》:
湖南既是全國“魚米之鄉”,也是“有色金屬之鄉”。隨著湖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湖南省目前的土壤污染區域分布廣,土壤污染形勢嚴峻,污染事故影響極其深刻,早些年湖南因為土壤重金屬污染造成的人中毒傷亡與“血鉛超標”群體事件仍然記憶猶新。特別是近些年出現的“鎘大米”事件,對湖南農業更是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為此,特提出如下建議。
1、切實增強全民自覺意識
一是建立各級黨委政府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機制。推動各級地方黨委政府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與要求及《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試點經驗總結要求,切實對本地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負責,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
二是建立企業與自然人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責任的自律機制。全面實施自然人土壤污染工作責任,督促企業與自然人落實“誰污染與破壞,誰治理與修復” 擔當制度,依法堅決打擊土壤污染防治違法行為。開展土壤污染損害賠償工作,推進損害賠償鑒定評估納入司法鑒定管理體系,糾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埋單”的不合理狀況。
三是建立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機制。加大提高公眾保護土壤環境意識,把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融入黨政機關、學校、工廠、社區、農村等的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工作范圍,普及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營造保護土壤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建立健全土壤污染保護網絡舉報平臺和制度,促進公眾參與和監督,推動輿論監督和法律監督。大力推進土壤污染防治污染防治監測、執法、審批信息公開。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對污染土壤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鼓勵民間環境保護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依法對污染土壤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公益訴訟。
2、健全地方標準體系
加快湖南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標準制訂進程。目前湖南省環保廳發布了地方標準《重金屬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標準》(DB43/T1125-2016)。該《標準》比照我國現生有效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基本可以滿足即將出臺的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指導值》新標準的要求,在全國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標準制訂工作中有所創新。為此,建議加快湖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項地方標準的制訂與執行及監督工作進程,系統構建湖南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爭取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標準工作進程中走在全國前例,早日做到可照章行事。同時采取開門制訂標準措施,提高標準制訂水平。
3、多元化籌措投入資金
一是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省級公共財政預算逐年擴大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規模。可參照美國制訂超級基金法《綜合環境反應補償與責任法》等發達國家與地區的經驗,堅持以政府財政資金為引導,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穩定投入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公共財政的主導作用,將農業綜合開發、農田重金屬污染防治、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現有資金進行統籌整合,逐步建立和完善投入與使用及監管機制。
二是嚴格實行資金使用監管制度。湖南2014年以來實施的財政部和農業部對長株潭地區實施重金屬污染的治理試點過程中,發生了長沙縣農業局土肥站長與茶陵縣農業局負責人貪腐稻田鎘污染防治資金的事件。為此,建議及時利用網絡、電視、短信等媒體,公示各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及補貼款發放情況,加強各種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發放與使用的全程監督,發現滯留、截留、挪用、騙取資金行為,要嚴格追究直接責任人與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建立嚴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項目與資金公開招標、評標及第三方評價制度。
三是拓寬投入資金渠道。制訂各種財政金融政策措施,鼓勵與引導、落實土壤污染防治相關企業投入。同時,發揮市場作用,通過政府和社會民間資本合作(PPP)模式,發揮財政資金撬動功能,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發揮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引導作用,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提供支持。
四、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產業健康發展
一是加大科技研發和創新力度。目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產品及技術數量眾多,魚龍混雜,還未形成可復制與移植的過硬產品與技術。建議整合湖南省高校與科研院所及企業科研資源,創建一批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實驗室、科研基地與平臺;優化整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究。
二是推動做大做強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目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企業還存在技術儲備不夠、人員隊伍不足,其產業發展基礎較為薄弱。建議放開土壤污染防治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通過政府及部門加強政策引導,加快構建和完善覆蓋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節的土壤污染防治產業鏈,形成若干綜合實力雄厚的龍頭企業,培育一批充滿活力的中小型企業;推動有條件的地區建設產業化示范基地;發揮“互聯網+”在土壤污染防治產業鏈中的作用,推進產業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三是規范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規范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從業單位名單,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出臺有關責任追究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