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平委員〕關于目前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文章來源: 作者: 時間:2017-01-16
2017年湖南省兩會,省政協委員曾建平向大會提交提案:關于目前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一、醫療糾紛鑒定的現狀分析
目前,存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兩套體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或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質的機構對患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這兩套體制各有利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科學性,法院比較認同,但由于醫院、衛生行政部門與醫學會的特殊關系,鑒定人員又都是同行,患者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人員的中立性及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信任。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中立性不成問題,但法醫缺乏臨床經驗,不能完全勝任對醫療過程的鑒定工作,其鑒定意見缺乏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現階段,當事人絕大多數都選擇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
1、司法鑒定已經大量介入醫療過錯的責任鑒定。而法醫與臨床醫生差異很大,法醫不是臨床醫學專家,針對的是損傷程度、傷殘程度、致傷原因等方面的鑒定,具有一定的司法教育背景,但對臨床專業水準的判斷存在缺陷,并且司法鑒定機構自身建設水平不平衡。由于多數法醫沒有臨床經驗,以及相應的專科醫學知識,導致其不能用統一標準來鑒定,這樣就會出現每人一個標準,公正性就很難體現了。醫學是一門專業性極強的科學,基于其專業性、復雜性和技術性,醫療過錯鑒定不是一般法醫能勝任的工作。因此,單純以法醫意見作為醫療過錯鑒定依據存在很多問題。
2、當前,法醫鑒定過程中邀請臨床醫學專家的做法也存在問題。鑒定過程中,臨床醫學專家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處于保密狀態,其產生過程沒有公正的程序予以保障,當事人也無法通過法定程序申請臨床醫學專家回避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臨床醫學專家的意見也不一定是最終的鑒定意見。因此,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將無法保障。
3、全國各地對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論中因果關系程度的表述也存在很多不同。如北京地區延續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規定,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四種,上海地區分為五種(增加了誘發因素),湖南、湖北地區則分為六種(增加了同等責任、間接責任)。全國各地認定標準各不相同,結論難以服眾。
4、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當前存在鑒定結論隨意性大、程序違法、懲戒機制不嚴等問題。如謝某某醫療糾紛案,2014年5月經上海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專家結論意見為:醫方診療行為并無明顯過錯。但醫方在出院時告知欠詳細,存在不足。2015年9月湖南省某鑒定機構重新鑒定結論為:醫療過錯參與度為同等原因力,后續治療費用按實際發生費用計算。兩個鑒定結論的差距甚大。
三、建議: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是一種較為復雜的鑒定,特別是因果關系的參與度方面的表述,至今國內外無統一的標準,可能給醫療糾紛處理機構帶來困惑,甚至會使醫患矛盾激化。為了提高司法鑒定的客觀公正性,便于醫療糾紛處理機構合法采信鑒定結論,化解醫患之間的糾紛,特提出如下建議:
1、醫療過錯鑒定必須要經驗豐富的臨床醫學專家參與。因為醫療過錯鑒定是對已完成的醫療行為過錯進行重建和技術分析,這就要求鑒定專家必須懂得臨床學科的理論知識和該學科的實際操作經驗和閱歷。顯然法醫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條件,法醫缺乏臨床經驗,無法對診療措施的選擇、手術指針的掌握等醫療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建議省司法廳對司法鑒定涉及的醫療過錯鑒定人員作出明確規定。
2、參與法醫鑒定的臨床醫學專家的身份信息必須向醫患雙方公開,并且醫患雙方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司法鑒定結論上參與鑒定的臨床醫學專家必須署名,而且應當接受醫患雙方的質詢,這樣才能保障鑒定結論的科學和公正性,建議省司法廳發文明確。
3、司法鑒定結論中對醫療過錯中的因果關系程度的表述應當規范統一。建議省司法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衛計委組織司法鑒定專家、法學專家、臨床醫學專家開展調研,制定湖南省統一的司法鑒定結論表述標準。
4、加強懲戒力度,設立錯誤鑒定人員的黑名單制度。建議省司法廳明確司法鑒定對故意違法或發生重大失職導致鑒定結論顛倒黑白的司法鑒定人員,應當限制執業或者是吊銷職業資格證,并在網上發布黑名單。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