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省兩會集體提案〕關于深化社區居民自治制度建設的建議
文章來源:參政議政處 作者:農工黨湖南省委會 時間:2013-03-05近年來,我國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老齡社會的到來,社會生活的多樣化,大量“單位人”轉為“社會人”,社區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突出。但在加強社區建設的過程中,社區居民自治制度建設仍然十分薄弱,急待認真研究和解決。目前,社區居民自治制度建設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社區居委會工作關系不順。一是政府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不順,雖然社區居委會是群眾自治組織,但實際操作中往往會作為政府的基層機構,導致行政化傾向明顯,影響了社區自治功能的發揮;二是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不高,有些社區單位和社區居委會關系融洽的,也往往是基于雙方負責人個人之間的感情;三是社區社會組織的性質以及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2、城市社區居委會行政化傾向突出。目前,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過程中,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有些政府部門對社區居委會自治組織性質認識不清、工作作風不深入,往往把社區居委會視為下屬機構,表現在對社區的人、財、物和事的管理,以及對社區職能職責的確定上,都帶有濃厚的行政化色彩,使社區成了政府職能部門的“支撐腿”。當前,社區居委會承擔著社區黨建、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區文化、教育、體育、科普、民政、再就業、計劃生育、老齡工作、信訪、安全生產、等50多項工作。由于社區居委會沒有行政手段,沒有必備的人力物力,落實起來難度很大,弄不好工作就會被“一票否決”,所以主要精力基本上消耗在完成政府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交辦的任務上,沒有太多的時間、精力、人員和財力去從事社區居民自治事務和為社區居民服務的工作。同時,社區的一些名為群眾組織的機構,如計生協會、工會、紅十字會等,實質上行政化同樣也色彩濃厚。
3、社區管理和服務功能不夠完善,居民自治水平較低。社區服務是依托社區組織開展的社會福利服務,目前,不同程度存在著服務領域不寬,項目不多,開展扶貧濟困、就業服務相對比較多,社區的文化、教育活動開展的不夠多;服務對象不廣,面向老年人、弱勢群體、未成年人的服務比較多,面向一般居民,尤其是青壯年的服務比較少,對青年人的吸引力不夠;服務內容缺乏特色。有的社區居委會開展的一些文體活動,內容單調,顯現不出社區特色;組織力量比較單薄,一般是社區工作人員忙來忙去,發動社區中介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參與不夠;社區服務信息化建設尚處于試點和起步階段,程度不高。
基于以上現狀,特建議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深化社區居民自治制度建設:
1、進一步加強社區黨組織對居民自治工作的領導。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自治組織在思想、政治和組織上的領導。通過法定程序,進入選舉委員會,主持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指導和監督社區群團組織、民間組織和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并積極支持和指導其依法開展活動。社區重要事務的決策,由社區“兩委”聯席會議提出方案,提交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社區黨組織和共產黨員要模范遵守社區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積極參與社區事務管理和社區服務活動,以先鋒模范作用團結和帶動社區居民開展自治工作。社區自治組織、群團組織、民間組織和業主委員會要定期向社區黨組織匯報工作,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
2、加強社區居委會組織建設,理順工作關系。一是要進一步優化社區居委會成員素質結構,提高社區治理能力和決策水平。二是社區居委會要充分發揮橋梁作用,向居民群眾傳達貫徹黨和政府的大政方針和政策,協助政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把黨和政府對居民群眾的關懷送到居民手中;依法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居民開展社區服務和居民自治活動,向黨和政府反映居民群眾的心聲,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三是在提高居民群眾生活質量和水平上發揮服務作用,政府相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要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社區居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3、進一步推進民主建設,擴大自治范圍。一是加大推進直選改革力度。逐步擴大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試點范圍,提倡有條件的社區采取戶代表選舉的方式,尚未完成集體資產改制的“村改居”社區一般采取直選或者戶代表選舉的方式。二是大力推廣社區事務決策民主聽證制度。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定期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社區建設的重要事項。事關居民利益的社區建設規劃、社區治安防范等重要事項,都要組織民主聽證,廣泛征求居民意見之后,再按決策程序決定。三是進一步完善社區治理的規章制度。社區居委會要制定完善社區自治章程、居民公約和社區共建協約等自治制度,自覺接受居民代表的民主評議和監督。
4、設立“社區工作站”,進一步創新社區管理服務體制。可試行在社區設立“社區工作站”,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運作方式。將目前社區居委會承擔的工作大致區分為兩塊:一塊是屬于社區居委會群眾自治組織的“份內工作”仍然按照現行的模式開展工作;另一塊是政府部門在社區設立的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一并歸口社區工作站管理,委托社區居委會協助完成的日常行政事務統一交由社區工作站承接。設立“社區工作站”,有利于社區居委會回歸自治組織的法律原位。通過設立社區工作站,承接社區居委會原有的行政事務,可從法律上恢復居委會自治組織的地位;也有利于厘清職責,區分責任。將黨政事務剝離后,作為群眾自治組織,居委會可不必承擔行政問責,各級黨委、政府進行的檢查考核評比和實行的“一票否決”,只能直接針對社區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