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提案:關于發展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議
文章來源: 作者: 時間:2012-02-1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湖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近年來取得了較好成績,但總體上仍處于初始階段,存在不少問題:
一、發展速度落后,跟不上全國發展步伐。
到2010年12月底止,我省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戶數僅占全省總農戶數的8.3%,低于全國實有入社農戶占全國農戶總數11%的平均入戶水平;在全國的排位已由2007年的前4位后移到了2010年第18位。此外,截止2009年底,我省平均每個行政村僅0.15個農民專業合作社,而全國平均每2個村就有1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山西、山東等省平均每個村有0.7、0.8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行政村覆蓋率也明顯落后全國總體發展水平。與我省農業大省的地位與財政經濟整體發展水平及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四化兩型”建設要求極不相適應。
二、運行機制不規范
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全省經工商注冊登記的合作社真正能嚴格按合作社法規定進行運作的不到40%,實行二次返利的合作社不足40%,按合作社法規定建立規范財務制度的不足60%,實行民主管理與決策的不足50%,均與外省合作社有較大差距。主要原因除了缺少高素質的合作社經營管理人才,還在于行政管理部門服務缺位。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管行政部門是農業部下屬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總站)。我省目前各級地方政府組成部門農業廳(局)均缺少與國家農業部農村經管局對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而是在各級政府農口協調機構農村工作辦公室(黨委農村工作部)下設農村經營管理局,由于各級農村工作辦公室不屬于政府組成機構,本身為農口工作協調機構,其主管工作往往缺少行政部門的權威性,因而其下屬各級農村經營管理局的主管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則更是缺少行政重要工作的高效性。其機構設置、管理體制和人員配置上也極不適應農村改革發展的需要,嚴重制約其職能的發揮,制約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三、融資難
據我們的調研結果,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反映難貸款、難融資。因此,合作社建設發展所需資金主要靠成員出資入股,能力相當有限,已成為目前制約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主要因素。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融資等資金瓶頸尚未突破的主要原因,除國家對涉農企業與中小企業的金融政策還存在制約因素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業務拓展除爭取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外,還急需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采取政策措施,充分鼓勵城鄉個人閑散資金和大企業資金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發展工作。
為此,我們建議:
一、出臺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配套法規規章與政策措施
建議省政府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出臺扶持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地方法規規章與政策措施,以推動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快速發展。如出臺《湖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湖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湖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辦法》等一系列制度;出臺示范社建設、稅收和金融支持、涉農項目支持等一系列支持合作社發展的政策;參照現有大學生村官選拔制度,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引入大學生村官機制,為合作社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支持。
二、加大各級財政扶持力度
一是提高省級財政支持水平。作為農業大省,按國家要求,比照其他省市區的標準,湖南省每年安排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持資金在現有600萬元基礎上要達到3000萬元以上,才能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主要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培訓、示范社獎勵、貸款貼息和相關業務指導工作經費。
二是加大支農項目資金整合力度。各級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高度整合涉農支持資金,包括中央和省級的農業項目要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比如農業綜合開發、國土整理、小型農田水利建設、一事一議獎補等國家項目,過去長期以來是按行政區劃、行政級別逐級進行分配,要逐步向形成生產力最快捷、投資效益最好、農民收益最直接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
三是調整現有財政支持資金分配使用方向:1、各級財政應安排合作社人才培養專項資金;2、實行具體財政支持優惠政策,實行一些含金量較高的具體獎勵政策。3、加強合作社信息網絡建設與服務。
三、制定金融支持具體政策措施
建議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督促銀信部門盡快研究制定落實《關于做好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銀監發[2009]13號)的具體辦法,以破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融資難的瓶頸。
1、拓寬農業保險政策性補貼的覆蓋面
建議省級財政加大農業保險政策性補貼覆蓋范圍,除繼續執行現有的對糧食、生豬保險補貼外,逐步擴大我省其它骨干農產品的保險補貼范圍。
2、積極開展合作社信用合作試點工作
建議我省除積極參與今年國家100家農民專業合作社試點工作外,主動積極與人民銀行、銀監、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工商等部門溝通協調,將試點合作社開展的“信用合作”納入合作社業務登記范圍,推動金融機構對試點合作社提高信用資質評級檔次,創新適合試點合作社需要的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