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幾點建議
文章來源: 作者: 時間:2011-03-08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幾點建議
[據湖南省政協常委、農工黨湖南省委常委、湖南省衡陽市政府副市長、農工黨衡陽市委主委許滿意,衡陽市政協常委、農工黨衡陽市委專職副主委董湘陽反映]《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1年,它是我國建國后第一部規范醫師執業活動的法律,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提高醫師隊伍的素質、規范醫師執業活動、推動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等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基本醫療服務的需求越來越高,該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局限性也日益顯露出來,急需修訂完善。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一是執業注冊范圍界定不科學,實際難操作。《醫師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只能“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執業范圍主要是指專業,有內、外、兒、皮膚、耳鼻喉、眼科等。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的全科醫學發展滯后,社區醫療中心及鄉鎮衛生院等很少或根本沒有全科醫師。那么,根據這條法規,一些專科疾病,即使是常見病如皮膚科的麻疹,耳鼻喉科的過敏性鼻炎,眼科的結膜炎等也不能在這些醫療機構就診,而只能選擇到專科齊全的大醫院,這有違國家“小病進社區(不出鄉)、大病進醫院”的政策導向。更何況,隨著現代醫學的發展,分科越來越細,許多學科之間存在交叉,如糖尿病病人可能同時患有眼科、外科、心血管內科、腎內科等多個專科的并發癥,如嚴格遵照該條法律,實際工作中醫師很難操作。執業醫師資格考試是根據執業類別來進行的,不分專業,通過考試取得醫師資格后,方可立即選擇一個專業注冊為執業范圍,如一段時間后,醫師發現自己不具備所注冊科目的專業素質或醫療機構根據單位情況進行調整,可重新變更執業范圍,專業確定的隨意性太大。與一些醫學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醫師的專科注冊顯得極為不嚴謹。該規定對中醫師執業也造成很大困擾,中醫診療體系不同于西醫,不分專科,講究整體觀和辨證施治,硬要劃分范圍,會讓傳承了千百年的中醫變得“不中不西”,不利于中醫學的發展。
二是醫師的權利不夠明確,落實難到位。在醫師的責權利方面,《醫師法》對醫師權利的保障不夠明確,第21條第五項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第40條中對“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10多年來,“醫鬧”事件在各地頻繁發生,如,深圳市曾有“帶鋼盔上班的白衣天使”,醫師的執業環境日益惡劣,醫師的人格尊嚴和生命安全受到嚴重挑釁。第21條第六項規定醫師可依法“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實上,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走市場化道路,一直沒有明確規定醫師的福利待遇水平,現在所有的醫療機構和醫生都追求經濟效益至上,忽略醫療服務的公益性。目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探索注冊醫師多點執業”,國務院《關于支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探索中醫執業醫師多點執業的辦法和形式”,這些都是醫師的一種權利。醫師是推進新醫改的重要實施者之一,應保障其權利,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保障新醫改的順利進行。
三是鄉村醫生《醫師法》“缺位”,農村醫療網底薄弱。農民出身的“鄉村醫生”曾為解決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農民“看病難”問題發揮了積極作用,做出過重大貢獻。但是他們大多沒有學歷和執業醫師資格,為保障廣大農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2004年國家出臺了《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允許這些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注冊為“鄉村醫生”,繼續在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鄉村醫生的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現在,這些鄉村醫生的執業證書也到期了。那么,對他們如何進一步加強規范管理不能不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如果繼續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來管理,《執業醫師法》的嚴肅性、權威性讓人質疑。如取消他們的行醫資格,一些邊遠山區村民的醫療保障又如何實現?
為此,我們建議:
國家應廣泛開展深入調研,收集各方意見,結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內容,及時修改《執業醫師法》,一方面使該法能與時俱進,更全面的規范和管理醫師的執業行為;另一方面更好地配合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服務人們基本醫療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