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情與民意]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 不斷優化城市環境形象
文章來源: 作者: 時間:2006-02-17社情與民意2006第2期(總第25期)
中國農工民主黨湖南省委宣傳處編 2006年1月13日
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第381號令發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并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為此,各省市就如何落實國務院381號令都提出了具體的實施意見。
從湖南省的情況來看,總的來講,湖南省及各市、州在貫徹國務院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取得了明顯的效果。特別是在指導思想上,由原來的“收容遣送”轉變為“救助管理”,這是人性化的最大體現。但是,近幾年來省內各大城市特別是長沙市繁華、人流量大的域區地段,殘障和老年、小孩流浪乞討人員有增無減,有的地段甚至成群結隊,攔路糾纏乞討。這不僅是影響一個城市的環境形象問題,而且也給構建穩定的和諧社會帶來了嚴重的心理陰影。當然,出現這種狀況的原因是深層次、多方面的,既有政府職能部門人員、資金等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殘障流浪乞討人員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最低生活保障問題,他們即使進了救助站也只能為其提供伙食及返鄉車票,而且不排除犯罪分子操控利用殘障、老年、小孩乞討致富。
要大大減少各大城市這一惡劣丑陋現象的存在,確實應花大力氣、下真功夫實行綜合治理,特別是應從根本上解決這部分人存在的生活困難問題。為此,我們建議:
一、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公仆意識,要樹立人性化的服務思想,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是職責、是任務,不能推諉,更不能厭惡。
二,要加大救助資金、人力、設備的投入,在救助過程中注意政府形象,切忌暴力等行為的發生;救助站點要營造良好的環境,真正體現政府的關懷和溫暖。
三,要和流浪乞討人員原藉地建立密切的聯系,充分掌握這部分人的詳細情況,不能一推了之,要有切實的措施使其在原藉安定下來,不再返回城市流浪乞討。
四,要大力打擊利用殘障、老人、小孩乞討進行發家致富等犯罪行為,對首惡份子要進行嚴懲,不讓其有重犯的機會。只有這樣,城市嚴重的流浪乞討現象才會有所減少和緩解,城市環境形象才能得到優化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