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兩會】許云生委員建議:補齊鄉鎮醫療人才短板,推進基層衛生事業發展
文章來源:社會服務處 作者:王曉光 時間:2021-01-29在政協湖南省第十二屆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湖南省政協委員、衡陽市政協副主席、農工黨衡陽市委主委許云生呼吁,補齊鄉鎮醫療人才短板,推進基層衛生事業發展勢在必行。
許云生說,2018年,他曾與廖炎秋委員在省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上提交的《關于補齊鄉鎮醫療人才短板,推進基層衛生事業發展的建議》(第086號提案)得到了省政協的高度重視,被列為重點督辦提案,省政協副主席戴道晉帶隊來衡督辦。由于機構改革等種種原因,提案中所提出的問題,諸如“人員編制、職稱評定、待遇保障”等仍未得到有效解決,一些建議政策措施仍未到位。隨著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的穩步推進,人員、資金、技術等要素將向農村流動、聚集,對衛生健康的高質量需求與日俱增。今年年初部分鄉村散發的新冠疫情公共衛生風險對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鄉鎮醫療人才短板問題仍需進一步重視。
許云生指出,當前鄉鎮醫衛人才隊伍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規范用人管理機制仍未全面落實。據調研,各縣市區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編制已基本落實到位。但是,向中心衛生院和偏遠地區鄉鎮衛生院傾斜的動態調整機制尚未形成,非專業技術人員擠占編制、借用在編在崗人員以及停薪留職的現象仍然比較嚴重,以致臨聘人員缺乏歸屬感,不安心工作,高層次、緊缺崗位人才無法引進和留不住。同時訂單定向培養的醫學畢業生即使簽訂并履行了協議,但是期滿后仍會離崗離職,有的違反協議另謀高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人才留不住,其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根本無法有效提高。
(二)醫衛人才培養培訓仍未有效實施。近年來,我省高度重視基層尤其是貧困落后地區基層衛生人才培養工作,有計劃投入大量財政資金培養了一批本土化鄉鎮衛生院大專人才,但是遠沒有達到預期效果。究其原因,一方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多,派人參加進修或培訓,一定程度影響工作正常開展,很多不愿意派。另一方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務人員、公衛人員以及管理人員參加的一般都是短期進修或培訓,學習收獲不大,更有甚者,認為了解一些“皮毛”,工作中又“派不上用場”,不想去。目前,市、縣級醫院下派醫師定點幫扶,其診療路徑、用藥習慣等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有些“水土不服”,指導效果“打折扣”。
(三)人才激勵保障機制仍未體現作用。各縣市區很多都是依賴中央、省級財政轉移支付來維持基本運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衛生經費經常難以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各縣市區政府大多既沒有制訂科學合理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績效考核細則》,又沒有建立首席醫師、服務標兵等獎勵制度,人員激勵保障制度比較簡單粗放,人員待遇普遍“走低”,嚴重挫傷了其工作積極性、主動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職稱評定受到指標比例的限制,依然無法突破,成為引進并留住人才的“軟肋”。
為補齊鄉鎮醫療人才短板,扎實推進基層衛生事業發展,許云生提出了如下建議:
一是強化監督檢查,規范用人管理。聚焦《 “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的發展目標,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要求,在全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非專業技術人員擠占編制逐步轉崗消化;對借用在編在崗人員限期退回原單位,以后一律不得隨意借調;對停薪留職人員進行全部清退,形成動態調整機制,確保立志扎根基層的醫務人員有編有崗。按照有編即補、基層優先的原則,進一步暢通人才招聘渠道,實行縣域統一考試、調劑聘用。對定向培養的違約人員管理,引入社會信用懲戒制度,努力實現良性互動。將規范用人管理納入各縣市區巡察內容范圍,強化監督執紀,確保“強基層”落到實處。
二是創新培養培訓,激發內生活力。省政府應根據基層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和人才特點,推動各地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有序建立緊密型的醫聯體、醫共體,通過選派進修、“互聯網+醫療”、定期坐診等,多層次、全覆蓋培訓培養全科醫生、專業技術骨干等,切實增強服務能力。依托省內醫學高等院校資源,開展全省基層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公衛人員和管理人員培訓,重點加強基本醫學、醫衛融合、應急管理、法規政策等相關內容的培訓,努力構建適應基層的培養培訓機制,并對于人才培訓培養工作優秀的基層醫療機構給予一次性獎勵,持續激發內生動力。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鼓勵扎根基層。貫徹落實中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措施,省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財政供給和管理,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并建立衛生經費正常增長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補償機制,保障按時足額落實到位。合理調整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家庭病床巡診費、遠程醫療費等服務收費標準,適時全省統一調整納入醫保報銷范圍,并完善引導分級診療相關支付政策,引導群眾有序合理就醫。完善基層衛生人員職稱評審制度,可不受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分別設置首席醫師、公共衛生師崗位,并按相關文件規定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