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兩會】練偉委員:在生育政策調整中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益的建議
文章來源: 作者:田地 時間:2022-01-1812月3日上午,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中第十六條規定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產假達到了158天。 這次現行生育政策及相關配套支持措施的修改完善,是為了推動三孩生育政策落實落地,提振生育水平,促進湖南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但與此同時,生育政策的調整特別是產假政策的調整,對于女性平等就業權益的影響也不可忽視。
首先,女性生育需要付出更大的就業代價。女性是生育的主體,而因懷孕、生育帶來的不公平待遇也屢見不鮮,就業市場上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對女性的錄取、收入、工作晉升等方面的歧視。在生育和養育小孩的過程中,女性付出的時間和精力往往高于男性,一旦確定懷孕,就不再適合壓力較大或者比較繁重的工作,許多女性往往會因此調離原有崗位,在孩子出生后也經常因為失去原有職位只能選擇離職。這種情況,直接讓一部分有升職需求或者對家庭經濟貢獻比重較高的女性選擇放棄生育二孩或三孩。
其次,女性在就業過程中,對于用人單位也存在區別于男職工的就業成本。女性產后休假會帶來人力資本折舊和生產力下降等問題, 用工單位的理性選擇導致其在勞動力 市場中處于不利地位。雖然關于產假的規定各省產假標準不一,但女性產假時間一般在128天-1 年之間,而男性陪產假僅在 15-30天不等,雇主因女性員工生育、哺乳假期影響正常工作而付出的成本遠遠高于男性。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量,會更加傾向于招聘男性。部分企業在招聘女性員工時,會詢問有無二孩生育計劃,在招聘公告中明確不招聘女性員工,甚至不少企業在入職前還會簽訂禁止生育協議。如果生育政策調整只是簡單地延長女性產假,對于女性平等就業權益反而有巨大的負面影響。
最后,我國目前還缺乏責任明晰,可操作性較強的保障女性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雖然《憲法》、《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都對男女權利平等做了規定,但是都是原則性、口號性的,沒有具體落實措施,沒有違法的后果模式,這導致用人單位女性就業歧視的違法成本極低。另外,我國《勞動法》側重調整已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規范,對于尚處于求職階段的勞動者與正在招聘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幾乎沒有規范,由于勞動關系尚未產生,求職者遇到就業歧視也無法依據《勞動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導致維權困難。為了在生育政策調整中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益,湖南省政協委員練偉建議:
第一、政府在調整和制定政策時可以更合理、更靈活。一方面在延長女性產假的同時也可以延長男性的陪護假,或者允許夫妻雙方根據家庭需要,共享和分配產假時間,讓男性更多參與孩子撫育的同時,縮小男女就業成本的差異。另一方面,要盡快推進《反就業歧視法》落地,明確界定就業歧視的范圍,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讓女性遭遇就業歧視時進行行政投訴和司法訴訟有法可依。
第二、要強化和明確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作為市場的經營主體,用人單位特別是民營企業要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足額繳納生育保險金,足額給予女性職工產假,并建立臨時補充人員庫。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對本單位女性職工的生育計劃進行摸底調查,建立臨時補充人員庫,一旦一個部門出現“產假式”缺員現象時,可以立即調配人員,避免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秩序。
第三、政府作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要承擔分攤生育成本的兜底責任。要適當彌補用人單位特別是私營企業雇傭女性付出的生育成本。一方面建立用人單位稅收優惠激勵機制。將稅收優惠政策和女性職工產假和平等就業等制度掛鉤,對能夠足額為女性員工繳納生育保險,雇傭的女員工一孩或多孩生育情況達到一定標準,較好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減免一定程度上的稅收。另一方面,可以在地方財政中提取一部分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用或者單獨進行專項撥款。對足額實行女性產假制度和男性陪產假制度的企業提供經濟上的補助,為企業分擔部分生育成本。最后,要社會對女性更為包容,形成尊重生育主體的文化。短期內,可以通過減少企業用女性的成本,通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強制改變一些不公平的現象。但從長遠看,保障女性平等就業權益,還需要通過長期的教育、宣傳,引導全社會形成開放、包容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