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演達被捕案庭審紀實
文章來源:團結報 作者: 時間:2024-06-19鄧演達,國民黨左派領導人,中國農工民主黨的主要創始人,1930年8月9日,在上海主持召開由10個省區的30多位代表出席的第一次全國干部會議,建立了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中國農工民主黨的前身),主張繼承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反帝反蔣,通過平民革命建立以農工為重心的平民政權。
臨時行動委員會的活動在社會上產生很大的影響,引起了南京國民政府的恐慌和仇視,蔣介石懸賞30萬元緝捕鄧演達。1931年8月17日,由于叛徒出賣,鄧演達在上海愚園路愚園坊20號臨委會召開的全國干部訓練班講課時被租界當局逮捕,后被押解至南京,他堅持與蔣介石進行斗爭,1931年11月29日,被秘密殺害于南京麒麟門外沙子崗,時年36歲,新中國成立后被評定為革命烈士。本文通過對檔案的發掘整理,再現鄧演達在法庭受審的場景。
昂然踏進法庭
1931年8月17日下午鄧演達被捕后,蔣介石立即下令,要求淞滬警備司令部把鄧演達引渡出租界,再解送南京。
鄧演達與一同被捕的同志分別在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靜安寺捕房、戈登路捕房和特區地方法院女監被關押了一夜。第二天,巡捕房以“內亂罪,犯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擬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的罪名,將鄧演達解往公共租界內北浙江路(現浙江北路191號)的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受審,并請求移送給淞滬警備司令部。由于當時國民政府已經在租界收回了部分司法權,對于租界里華人案件,中國法院有司法裁判權。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是1930年設在上海公共租界的中國法院,隸屬于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案件審理時依據的是中國法律,主要審理公共租界范圍內一般民刑上訴案件和“內亂”“外患”“妨礙國家”等涉及政治罪名的第一審案件,鄧演達等人因政治原因被捕,所以在該法院受審。
8月18日上午,鄧演達等15人作為被告被押抵法院。這15人中有13人是在愚園路愚園坊20號和鄧演達一起被捕的,另有在威海衛路714號被捕的許壽祥,以及在麥根路F32號被捕的鄭松年(即鄭太樸)。他們先被關在一個擁擠的大監房里,兩個人戴一副手銬,鄧演達也不例外,他和方矩被鎖在一起。
當日上午9時,法院刑事庭以“危害民國”為案由,在第一法庭進行公開審理,審判長推事是宋沅,另有兩名推事(推事是國民政府時期的審判人員),檢察官是鄭鉞。推事、檢察官以及法院院長均是由國民政府任命的。鄧演達此時并無絲毫怯懦,他欲將法庭當作向社會大眾宣傳平民革命的講壇。解除手銬后,身體不受拘束的他,帶領大家昂然踏進法庭,讓法庭上下都有幸一睹這位北伐驍將的風采。
由于案情重大,開庭的消息傳出后得到社會各界關注。法庭內有多位上海的名律師到場,準備為鄧演達等人辯護。鄧演達親筆寫了委托狀,依法選任了蔡六乘、張志讓兩名律師為自己和難友進行辯護。
第一次辯護過程
聞訊而來的記者和進入旁聽席的人越來越多,而此時審判長卻宣布:“此案未便公開,故禁止旁聽。”因此除了與本案有關的律師、探員等,其他人都退出了法庭。
開庭后審判長命令起訴方工部局(工部局是上海公共租界的最高市政機關)的代理人陳述案情。法院雖設有檢察官,但是他沒有起訴權,只能出庭陳述意見,政治性案件是由工部局法律部派律師代表出庭起訴,行使相當于檢察官的職責。于是,工部局律師張天薩起身陳述:“案件是由警備司令部通知靜安寺巡捕房,說有人在愚園路愚園坊20號開會,由第三黨領袖鄧演達主持。巡捕房隨即趕往現場,當場拘捕13人;又奉特區地方法院拘票,會同警備司令部查抄威海衛路714號、愛文義路1389號和麥根路F32號,拘捕2人。”然后,靜安寺巡捕房和戈登路巡捕房的探員分別細述了查抄愚園坊20號等處的詳情,并誣稱從鄧演達和羅任一、鄭太樸身上抄出的是“反動文件”。
接著,審判長命令警備司令部偵查隊督查長王斌向法庭陳述。按照訴訟程序,證人由淞滬警備司令派代表出庭,代表是王斌和陳伯連、楊鳳岐。國民黨方面要從租界逮捕共產黨員和政見相異人士,大多是由王斌出面向租界巡捕房交涉、辦理移送手續。經過他的手被送到牢房或刑場的共產黨人不在少數。王斌于1932年被中共中央特科的紅隊在上海擊斃,這是后話。此時的王斌得意洋洋地述說:“接到總司令部電令后,秘密偵悉到鄧演達,他化名任亮才,進出住息處所十余處。昨天獲知鄧演達在愚園路愚園坊20號開會,故立即會同巡捕房將他抓住……今日奉淞滬警備司令部的命令前來,就是要移提鄧演達等一干人。請法院照準,所需公文容以后補來。”
審判長宋沅轉向鄧演達發問。鄧演達毫不畏懼,他把法庭視作揭露國民政府倒行逆施行徑,闡述平民革命主張的舞臺。鄧演達坦然地回答:“我年齡36歲,籍貫廣東,一向在軍政界做事,住處不一定,最近的一夜住在愛文義路觀森里1389號。”
宋沅問:“你赴愚園坊20號做什么?”鄧演達回答:“與朋友聚會。”
宋沅問:“你們不是在開會嗎?”鄧演達回答:“在談話,我是對經濟學有相當研究的,昨日在講中國的經濟問題,就被抓了。”
宋沅問:“政府方面說你有反動行為,事實怎樣?”鄧演達回答:“批評現政府則有之,至于積極的反對,目前還沒有舉動。”
宋沅拿出同時被捕的難友李文英所記的會議記錄,問:“這是什么?”鄧演達回答:“這就是昨天我講的經濟問題的記錄。”
宋沅又出示了鄧演達被巡捕房搜去的隨身物品和在巡捕房寫的“錄供單”,鄧演達一一予以了確認。
宋沅又問:“警備司令部要移提你,你有話講嗎?”
此時鄧演達提高了嗓門從容不迫地答道:“我想,站在大多數民眾的立場去批評現政府是好意的。集社自由、言論自由載在《約法》之中,大中華民國應彰顯法治精神。貴院有權可以裁判,何必到什么司令部去。”
其余被捕人員在接受質詢時都機智地申述了到愚園坊去的各種理由,或是聽講座,或是跟著朋友去玩,或是找人辦事,或是看熱鬧,一致不承認犯法,并申明《約法》頒布后人身應有保障,愿意接受法院裁判,不接受軍法處置。
之后法庭出示了在威海衛路714號和麥根路F32號搜獲的錢鈔、中華革命黨宣言等文件、電報器材等物品,要求羅任一、鄭太樸確認。
接著控辯雙方進行辯論。鄧演達的辯護人張志讓律師起身發表了辯護詞:“本案為中外人士所矚目,請庭上注意,如為司令部提去,則致外人借口攻擊中國的司法制度不良。又,第一被告鄧演達是研究經濟的,尤其是昨日在講中國的經濟問題,全無危害民國之可言,他批評現政府則有之,積極的反對行動則沒有。今且不論有無犯罪的行為,現是在公共租界內被捕,管轄權屬于鈞院,應請鈞院裁判。”蔡六乘律師也說:“第一被告鄧演達無論其犯罪行為是否成立,危害民國的罪名應歸當地高等法院審理,那么除鈞院外無其他機關可以受理本案,請勿為司令部提去。”
根據租界與國民政府的協定,國民政府在租界內的特區法院對租界外軍政機關要求移提的案件,申請移提的機關必須是法院,移提被告須有在租界外犯罪的明顯證據。這次盡管申請移提的不是法院,又提不出明顯的犯罪證據,但是工部局律師張天薩稱本案是協助案件,是由警備司令部發覺后,會同巡捕房抓住諸被告的。而且第一被告犯罪多在內地,又住址并不是一定在租界,故巡捕房對于移提的請求沒有意見。檢察官鄭鉞也稱對于警備司令部要求移提無意見。
直至中午辯論結束,審判長宋沅宣告休庭,待法庭評議后再行處分。
面對庭上局勢,鄧演達預料后果并不樂觀,他與律師仔細商討,思索對策。8月的上海酷暑難耐,時至中午,他們已經站立了幾個小時滴水未進,又饑又渴,疲憊不堪。但是鄧演達仍然保持莊重從容的姿態,所有在場人員無不對他表示敬仰,難友們在他的精神鼓勵下,都表現得堅強和不屈。經過律師交涉,鄧演達得到了一杯茶,盡管早已口干舌燥,可是他只是微微抿了一口,立即遞給身旁的難友,他說:“請大家稍微潤一潤口吧。”同時他請求律師再設法弄來幾杯茶給大家,每個人只是輕啜了幾口。
鄧演達的抗告狀
時鐘指向下午1點,重新開庭。宋沅徑直宣布:“被告鄧演達等15名,等候警備司令部公文到后即予移送,搜獲物品一并移送。”理由是:根據1930年8月1日,以蔣介石和五院院長名義發出的第11號密令:軍事未定,一切有關共產黨案件應由軍事法庭(各地黨、政、軍所合組的)依軍法辦理,已在各地法院進行審理的,應立即移交給軍事法庭。盡管沒有提出充分的犯罪證據,法院還是作出同意移提的決定。
張志讓律師當庭對裁決提起抗告,并請于抗告期間內停止執行。宋沅則稱本案是協助案件,對于協助案件所作的處分并非裁決,依法不得抗告,說完即行退庭。
當天鄧演達向法院提起抗告,他在抗告狀中寫道:“為被告危害民國移送一案提起抗告,并請停止執行,事緣演達于昨日被捕,由警備司令部代表請求移送,奉鈞院裁定,俟公文到后即行移送。按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及施行條例第一條,與刑事訴訟法第13條之規定,本案管轄系屬鈞院,警備司令部請求移送實不合法,茲就鈞院移送之裁定提起抗告,伏乞鈞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及第421條停止執行,并將案卷申送最高法院以資裁定,實為公德兩便,至詳細理由容另補陳,謹狀。抗告人:鄧演達。”
可見鄧演達還是對司法裁判寄有希望。
但是抗告狀被送到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及刑事第二庭均出具公函稱:抗告請求的目的是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30條的規定,不應由本院裁定,因此將原件送返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未等最高法院公函送到,淞滬警備司令部司令熊式輝簽署的請求引提公函,已先送達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8月19日又開庭。警備司令部王斌隱晦地概述了案件破獲過程,強調這是中央交代下來的案子,不可輕縱。刑庭審判長宋沅宣告:“今日淞滬警備司令部的公文已到院,鄧演達等15人準即移提。”
鄧演達無奈地留下指紋,待被捕人員將各被捕地點的器物指定了管理人之后,他們即連同證物一并被法院移交給警備司令部的王斌,押解到華界的南市白云觀淞滬警備司令部偵查隊看守所(位于今西林后路100弄8號。其時白云觀的邱祖殿被淞滬警備司令部偵查隊占用,在相對獨立的一幢二層小樓院內設有牢房3間和刑訊室。今已拆除。)
關于鄧演達被捕的消息,8月19日由南京的《中央日報》率先報道,第二天上海的《申報》等報刊相繼刊登,頓時震驚全國。(作者:李慶海)